《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汽车召回政策不同,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将零部件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设计、制造、检验信息;与汽车产品缺 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施行半年以后,记者采访获悉:《办法》正在对汽车零部件制造者生产经营意识和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 整车生产者是召回主体
2016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共发布67个汽车召回公告,涉及50多个品牌100多款车型,召回总量达570余万辆,比2015年同期增逾1.2倍,创半年汽车召回历史新高。不过,并无一家零部件企业被单独点名。
零部件被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的《办法》施行半年,被召回的都是整车,为什么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对此,很多人感到困惑不解。
《办法》第三条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办法》分别有“汽车产品生产者”和“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的表述。这就说明汽车产品生产者就是整车生产者。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整车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汽车召回往往由某个零部件有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引起。因为零部件配装在整车上,所以,有安全隐患的零部件由整车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零部件企业不是汽车召回主体。不过,零部件企业必须履行配合汽车召回调查的责任和义务。当整车企业故意隐瞒 汽车零部件安全隐患或确实不知道零部件安全设计缺陷的时候,零部件企业就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这样推测《办法》出现有关零部件规定,却没有专门零部件召回案例的原因。
“因为缺陷零部件的召回由整车厂家执行,所以,国家质检总局上半年发布的汽车召回公告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这番话,印证了叶盛基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的观点。